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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使广大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和建设者,努力创建积极向上、勤奋好学、团结文明的良好校风、学风、班风。本着“公平竞争、激励先进”的原则,学院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创新创业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评定 (一)评定标准
| 甲级班 | 乙级班 | 丙级班 | 丁级班 | 高职(技师、高级工)元/人 | 中职 (元/人) | 综合素质奖 | | | | | 1500 | 1000 | 一等奖 | 4% | 3% | 2% | 2% | 1100 | 800 | 二等奖 | 6% | 5% | 4% | 3% | 900 | 600 | 三等奖 | 10% | 8% | 6% | 4% | 700 | 400 |
(二)评奖条件 1.基本条件 (1)爱党爱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2)遵纪守法,本学期内无任何专业系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 (3)道德品质良好,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 2.具体条件 (1)综合素质奖:综合测评中德、智测评分均为本班前二名,且符合一等奖的条件; (2)一等奖:综合测评中德、智测评每项不低于85分,学期综合测评分不低于90分; (3)二等奖:综合测评中德、智测评每项不低于80分,学期综合测评分不低于85分; (4)三等奖:综合测评中德、智测评每项不低于75分,学期综合测评分不低于80分。 3.新生第一学期,在评定一、二、三等奖时,对智育单项测评分的要求均降低2分。 4.技校生、中职生在评定一、二、三等奖时,对智育单项测评分的要求均降低5分。 5.每个人只能评定一项奖项,取高不取低。 6.在本学期内,如有旷课、挂科现象不予评定奖学金。 (三)评定办法 1.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评比一次,各班级严格掌握,辅导员初审后,报专业系审核及公示三天,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公示三天后报学院审定发放; 2.以学期末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评定标准; 3.在符合评奖条件的前提下严格按综合测评分排序由高至低确定奖学金获得者。 二、先进班集体评比条件 1.全班同学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无任何违法犯罪和记过(含记过)以上的违纪事件; 2.有良好的学风,全班同学学习努力,成绩优良。本学期补考人数不超过本班人数的20%,且考试(测验)无舞弊现象; 3.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作风正派,认真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4.积极组织同学开展体育锻炼及各项健康向上的文明活动;每学期在院级以上的各项活动中至少获得一次奖励; 5.认真学习践行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班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6.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全班100%寝室必须为合格寝室。 三、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一)基本要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举止文明,作风正派,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本学年内无违纪现象。 (二)其它条件: 1.三好学生 (1)德育成绩必须为优(90分)以上; (2)综合测评分排名在全班前10%内,智育成绩不得低于80分,各科成绩全部及格。 2.优秀学生干部 (1)评比对象 ①各班委、团支部干部; ②专业系团总支、学生会干部; ③院团委、学生会干部; ④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2)评比条件 ①德育成绩必须为优(90分)以上; ②综合测评分排名在全班前40%内,智育成绩不得低于70分,各科成绩全部及格。 四、评比办法及奖励 (一)评比比例: 1.先进班级以专业系为单位,原则不超过本专业系班级总数10%; 2.“三好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原则不超过本班人数的5%; 3.优秀学生干部以班级、系级、院级学生干部分别评定,其比例分别不超过各级学生干部总数的10%、15%、20%。 (二)学年先进:如同一集体(个人)在学年内连续两学期都被评为先进集体(个人)称号,则为学年先进集体(个人)。 (三)评比办法: 先进个人的评比应在学期综合测评和鉴定的基础上每学期评选一次,根据个人先进条件,由班委会、团支部提名,经全班同学选举产生后由辅导员审查,报专业系初审,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学院审定。先进集体由班级自荐,专业系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学院审定。 (四)奖励办法: 1.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奖励; 2.凡被评为学年先进班集体的辅导员优先参加优秀辅导员评选。 (四)受到纪律处分未撤销及存在违反其它管理规定的情形取消各类奖学金及评优、评先资格。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七、原《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办法》(赣工贸院[2017]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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